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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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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AI技术的迭代升级,人工智能开始“创作”体现人类精神、情感乃至思想的文学艺术作品。当“微软小冰”在中央美术馆举办画展《或然世界》、“创作”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
随着AI技术的迭代升级,人工智能开始“创作”体现人类精神、情感乃至思想的文学艺术作品。当“微软小冰”在中央美术馆举办画展《或然世界》、“创作”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当戴维·柯普通过作曲程序在一天之内谱写5 000首巴赫风格的赞美诗,我们不得不质疑人之于艺术创作的主体性和精神意义。近年来,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权利归属与保护等问题持续被热议,在各种聚讼纷纭的理论解释中,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公共性立场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对于进行“创作”的人工智能这一技术发明,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具有更强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这根源于“知识”①或智力财产固有的公共性特征。人工智能是人类科技进步的产物,其借以学习和“创作”的基础知识更是人类共同积累和传承了几千年的文字、符号和技术模型。人工智能创作物虽然在形式上与人类智力创作的作品相似,但因人的主体性缺失而成为一种没有“思想”的“表达”,虽然在通常意义上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但思想始终是人类进行表达的隐而不显的道德基础。
“人是万物的尺度”(普罗泰戈拉语)。人的主体意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石。今天,无论人工智能如何缩小与人类思维的差距,它仍然是人的创造物,它的“创作”活动始终无法脱离人作为存在的意志和力量。因此,当我们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之权利归属时,不能忽略人工智能的“非人性”,更不能忘记人才是一切法律制度的本尊②,是唯一可以“为自然立法”(康德语)的主体。
一、知识的公共性
钻木取火是人类最古老的知识,也是人类文明的第一缕曙光。无论是某个先祖的灵光乍现,还是整个“智人类”③的集体演进,知识一开始就是以人类公知公有的方式存在的。农耕文明时代,知识更多是一种经验积累而非创造性产物,那些凝聚在物质性成果中的“智力财产”多为公知公用的集体经验,隐含其中具有个人创造性的那部分知识或技能犹如沧海一粟,在整体上可以忽略不计。无论是一首诗歌的吟唱、词牌的创设,还是狩猎、捕鱼等劳动技巧,创造者都很乐意与他人分享,人们在分享中形成公共性知识。在人类针对“知识”“发明”出产权制度以前,知识作为私有财产的观念和认知十分有限,知识的创造者更乐于追求精神自娱和社会荣誉感。那时的人们或许认为,个人对知识主张产权,就像对春风和阳光主张权利一样,是十分荒谬的。
当然,知识的公共性并不能彻底抹杀知识积累过程中个人的独创性。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的权利意识觉醒,对于那些体现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开始有了确权和独占的诉求。知识虽然是一种无形的存在,但人们可以借助特定的文字和符号完成其有形表达,这种有形表达不仅满足了人们对知识的认识、感知和传播的需要,而且使其独创性从浩瀚的公共知识中脱颖而出,并因此成为法律对智力劳动进行确权或产权界定的根据和基础。自此,人类的智力劳动完成了从公有到私有、从无价到有价的财产性的转变。
法律上的确权本质上是对财产价格信号的设定,其功能在于对市场主体做出明确的利益预设和成本导向。④智力劳动因确权而释放出巨大的财产性价值,但也因此形成了知识的私人占有与社会公共性利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智力财产的私有性要求法律确认其归属与边界,而公共性则要求其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所用。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财产比较,智力财产的占有不是特定人对特定物的排他性占有,智力财产也不具有物质形态的价值性、可视性、可控性和可分割性,其权利边界难以清晰界定和划分。这使传统意义上关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制度无法完成智力财产归属与利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调整,传统的侵权赔偿制度也不能为智力财产权的侵害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于是,人们“发明”了一套全新的利益调整机制:智力劳动者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创新的知识,作为回报,国家赋予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独享新知识的权利。这就是知识产权法上“以公开换取垄断”之对价机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智力财产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⑤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于1474年在意大利威尼斯诞生,该法规定:“任何人在本市制造了前所未有、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应向市政机关登记;本市其他任何人在10年内未经许可,不得制造与该机械装置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否则,该装置将被销毁,制造者应赔偿100金币。”⑥毫无疑问,这一制度的创设极大地鼓励了技术发明和知识创新,使得“15至17世纪初叶的大发明家几乎全是意大利人或意大利语培育出来的”⑦。1624年,英国议会颁布了《垄断法案》(Statute of Monopolies),并据此为新产品的发明人授予有效期为14年的专利证书,正式确立了专利技术“以公开换取垄断”的技术保护与公共性使用的原则。1709年,英国议会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版权保护法案,首次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由此,近代智力财产私有化进程的历史大幕徐徐拉开,并引来欧洲各国纷纷效仿。同时,他们还运用英国思想家洛克的“劳动创造财产权”⑧理论为智力财产成为权利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与一般物质性财产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极大的相对性——你有,但不能排斥他人也有。智力财产作为权利的支配性不具有绝对意义,更无法通过“独占”实现真正的排他性使用。独创性知识绝对“独占”的唯一方式是保密。然而,试图通过保密方式维持智力财产的私有性,不仅成本太高,而且很容易将意义局限于自我消费或自我欣赏,最终使智力财产的价值大大缩减甚至变得没有价值。⑨“劳动创造财产权”一说虽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释私人对智力财产占有的合理性,但无法解决智力财产的私有性与公共性矛盾。
文章来源:《知识文库》 网址: http://www.zswkbjb.cn/qikandaodu/2021/0305/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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