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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释知识产权的对象 ——基于权利客体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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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定义知识产权是迄今为止知识产权法学界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还未就何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或客体达成一致。许多学者还认为,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权利形态各异,
如何定义知识产权是迄今为止知识产权法学界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还未就何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或客体达成一致。许多学者还认为,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权利形态各异,权利对象之间鲜有共同属性,随着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传统权利内容以及新的权利类型仍在发展变化之中,因而,抽象出普遍认可的知识产权对象,难度颇大。虽然近几年也有相关研究文献出现[1],但研究热度已明显减弱。知识产权对象或客体的研究目前有陷入困境之嫌。这不论是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均为不利。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民法视角,重新梳理这些争论并对其前提、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以抛砖引玉,引起方家对这一老问题的新关注。
1 知识产权对象的学说概览
许多年来,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象,除了传统上的智力成果说之外,还形成了如下代表性学说:一是信息说。郑成思先生[2]指出,知识产权是信息产权的传统形态,信息一词能够覆盖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张玉敏教授等人[3]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而且只能是控制论意义上的信息。张勤教授[4]从世界的物理构成角度分析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只能是有用的信息,而不可能是世界的另外两种组成,即物质和能量。尽管同为信息说的倡导者,张勤教授的研究是以信息论上的信息为基础的。二是知识产品说。吴汉东教授[5]主张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称作“知识产品”,并从其与智力成果相对照的意义上指出了“知识产品”称谓的优越性,即表达了它的非物质性本质、商品属性和财产性质。三是形式说。刘春田教授[6]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顾名思义,应当就是‘知识’”;刘教授还从哲学上对于万物之二重属性——形和数的角度分析指出,知识的本质是形式,“它是指由人类创造,并经由法律的标准加以‘检疫’而获准予以保护的那些‘形式’。”四是符号说。李琛教授[7]127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利用属于共有领域中的符号形成的符号组合。李琛[7]129还认为,符号说与前述各说之间具有传承或继承关系:基于符号说揭示了形式说中有关形式的具体元素以及其形式的人创物属性,符号说是对形式说的直接传承;符号说是在知识产品说、形式说、信息说等基础上演化而来,是朝着明确财产的具体形态方向的迈进。此外,还有“知识财产”“新知识”等学说[8-9],此处不再详细列明。
2 现有学说反映的主要问题
以上罗列表明,尽管各说具体表述差异较大,但其研究路径和目标是近似的,即不但寻找到了各种具体的知识产权对象的上位概念,而且从哲学、自然科学角度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阐明。例如,“形式”“符号”“控制论信息”“信息论上的信息”等,研究的目标都是为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抽象出表述统一的对象,采用的是比较典型的“属加种差”定义方法。这一相近研究路径隐含的问题有二:首先,因哲学和自然科学对万物的认识本就处于不断深入之中,难免导致以此为基础的研究结论不确定。进一步说,该研究思路与传统民事权利的研究存在明显区别,大有舍弃传统界定思路的意味。其次,研究权利的对象,重在探讨利用对象所生利益之分配问题,而上文各说都没有直接体现这一重点。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史表明,知识产权对象的内涵或本质是什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形成没有实质影响;而且,正是因为不再关注知识产权对象的本质或内涵,现代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才得以建构起来。学者指出,尽管专利和版权保护开始较早,但直到19世纪后半叶现代知识产权法体系才得以形成,关键的原因是,此时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已由脑力劳动转向保护对象本身,即作品或机器本身,从关注包含在保护主题中的劳动价值转向了对象本身的价值,即特定对象对于公众阅读、经济以及类似方面的贡献,也就是保护对象的微观经济价值[10]173-174。
此外,在研究知识产权对象时,绝大多数学者都默认权利对象与权利客体是同义的。当然,这一默认并非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独创。事实上,不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是我国法理学和民法学界的通说。法理学的典型表述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1]118,[12]371,[13]458,[14]138。民法学界对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基本上也没有区分。郑玉波先生[15]认为权利客体等同于权利对象,而权利对象就是利益的本体,或载体。梁慧星教授[16]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而此利益之本体,即是权利的客体,亦可称为权利的标的,或权利的对象。王利明教授等[17]指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价证券等。
文章来源:《知识文库》 网址: http://www.zswkbjb.cn/qikandaodu/2020/0927/476.html